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7407号
原告:陕西绿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马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舒帆,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陶光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林梓,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绿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绿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7800元。
审判员 宋一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