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9384号
原告: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北高新技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1407345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逸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百丰商贸中心8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6H3R2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坤铭,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逸凡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计997元,由原告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