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迅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济某某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天津东榛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执36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北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东榛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东榛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1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被告天津东榛橡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前向原告济**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交付黑色**合成橡胶31吨,灰色**合成橡胶17吨,交付方式以合同约定及双方交易习惯为准;二、若被告天津东榛橡胶有限公司未如期足额履行第一项交货义务,则双方2018年5月9日签订的《**合成橡胶订货合同》和2018年9月7日签订的《灰色**合成橡胶购买合同》于2021年1月28日解除;三、若被告天津东榛橡胶有限公司未如期足额履行第一项交货义务,则天津东榛橡胶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1月29日前向原告济**大管道防腐材料有限公司返还未交付货物的货款(货款计算方式:黑色**合成橡胶未交付货物的吨数×6400元/吨+灰色**合成橡胶未交付货物的吨数×6500元/吨)及给付逾期利息损失(以上述未交付货物的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689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155元,原告负担3577元,被告负担3578元(原告已经预交法院,被告应于2021年1月28日前给付原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股权登记信息、有汽车一辆,已经进行了轮候查封。9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受理的(2020)津0113执40号执行案件已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经不再经营。9月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查询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询财产的情况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闻 娣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