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天河(新疆)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煤新疆天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1301民初655号 原告:杨某某,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皮山县新城区。 被告:中煤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某,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煤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