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兵1301民初655号
原告:杨某某,男,199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皮山县新城区。
被告:中煤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某,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煤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