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伟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中山伟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正好门诊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2071民初4818号 原告:中山伟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大涌镇大涌村早田(关国新商铺之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38WF8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正好门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乐群路段8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UXGX4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中山伟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正好门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伟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正好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伟达公司广告款111092.32元;2.被告正好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11092.3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伟达公司与被告正好公司系商业合作关系,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伟达公司多次为被告正好公司提供广告服务。截止至2020年11月为止,被告正好公司共拖欠原告伟达公司广告款共计111092.32元。其后,原告伟达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正好公司支付尚欠广告款,但被告正好公司一直拒不偿还。在原告伟达公司向被告正好公司追偿时,被告***作为被告正好公司的股东,在对账单中签名确认并表示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伟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伟达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对账单;2.微信。 被告正好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均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陈述意见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辩论。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伟达公司陈述,其从2017年开始为正好公司提供广告定制服务,负责正好公司招牌、背标、宣传海报等广告内容的制作。2020年11月,伟达公司向正好公司出具《正好门诊广告清单明细表》,载明正好公司尚欠包括2017-2018维康广告费在内的费用共计111092.32元。***在客户签名处签名确认。此后从2020年11月7日起,正好公司催款人员多次向***微信号×××88催款。***回复:“下个星期啊,看看有没有收到钱收到,钱我立马转过去,这两天一直找人也没拿到,没拿到钱呢”,“月底之前会尽可能付清,别急!我都催别人付款啊”,“对不起,不是故意拖着你”等内容。2021年1月29日,伟达公司以正好公司未付尚欠货款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求。 另查,根据正好公司的公示信息显示,正好公司系2019年10月1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关于***签名确认正好公司尚欠伟达公司广告款111092.32元至今未付的事实,伟达公司提交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原件且作了相应陈述且保证证据真实,足以形成证据链,正好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账单》是伟达公司与正好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正好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正好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当向伟达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伟达公司主张正好公司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应就本案广告款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是正好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在对账单上签名及微信上对催款的回应,均是履行职务行为,现有证据中,其未明确表示就其个人财产用于归还公司债务,或以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伟达公司主张正好公司两股东对外宣称夫妻,实际控制人为***,***协商中自愿清偿债务,但伟达公司并未就此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伟达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伟达公司诉求***就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正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正好门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伟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11092.3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以111092.32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伟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1.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75元,合计3596.85元(该款原告中山伟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正好门诊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伟达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