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4破申45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将某机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4年8月20日,本院对(2019)苏0804执恢3168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804苏08**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书,某机械公司应当向江苏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91336.82元及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6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并负担诉讼费35011元。前述判决书作出后,某机械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且经强制执行未果。 某机械公司设立于2013年6月25日,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淮安市淮阴区行政审批局,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住所位于淮安市淮阴区。 本院认为:某机械公司系经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公司住所地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对某机械公司破产清算案具有管辖权。 某机械公司未能清偿对江苏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且经本院强制执行未果,能够认定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江苏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