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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4362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河失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兴市河失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1283民初4362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五行“案件受理费8580元,诉讼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300元,诉讼保全费29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