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23民初4522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
被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高港区许庄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