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1283民初3614号 原告: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创业园振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卓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庆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6575581.8元,其中5482637.8元工程款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108690元,其中6113639.8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为止,其中952944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为止,其中140000元自2021年12月7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7日,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久历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协议书》,由原告承建被告公司工业油雾处理、粉尘处理、土壤修复设备等环保设备研发、生产项目的办公楼、1#、2#厂房及附属工程,合同价暂定3623万元。原告进场施工后,被告又陆续将地下室围护工程、防排烟系统工程、抗震支架系统工程、电缆沟土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并分别签订了四份增补协议书,增补工程均为固定价(地下室围护工程2045466元、防排烟系统工程712944元、抗震支架系统工程240000元、电缆沟土建工程14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围护工程、主体工程、防排烟工程陆续竣工完成,2020年11月18日前抗震支架工程竣工完成,2020年12月11日上述工程验收合格,2021年1月底电缆沟工程竣工完成,2021年12月份消防验收合格。2021年8月25日,原告将全部结算文件提交被告审核,其中主体工程结算价为61542252.45元(结算价高于暂定合同价),然被告未能在一个月内审计完毕。根据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以及特别约定,被告应当首先将主体工程合同价内的工程款及增补工程固定价内的工程款按约先行进行支付,结算价与合同价差额部分延后支付。截止目前,被告尚欠6575581.8元工程款未付,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然被告迟迟未能支付。原告无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另,原告实际是于2016年8月份应被告要求进场施工,并从8月份开始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2017年5月7日签订的合同是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后期补签的一个合同文本。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考虑到在主体工程结算后还要再行诉讼,故在本案中暂先放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请求相应减少。 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主合同的总价款为3623万元,但因工程的中标价为3336.1万元,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价3336.1万元作为双方之间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2.本案中原告尚有部分工程量(包括电梯在内)总价值为299.95万元没有完成,对这些未完成的工程量应当在工程总价中予以扣减;3.在原告已经完成的工程中,存在屋面、水管漏水、渗水,铝板脱落,以及消防等诸多工程质量问题,对应这些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修补费用也应当在工程总价中予以扣减。综上,被告认为,本案中包括电梯在内的六份合同总价款为3670.941万元,减去被告已经实际支付的3279.283万元,扣减未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必须产生的维修费用,被告实际上已不欠原告的任何款项,因此,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7日,江苏久历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久历森办公楼、1#、2#厂房及附属工程合同》一份,约定:江苏久历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工业油雾处理、粉尘处理、土壤修复设备等环保设备研发、生产项目的办公楼、1#、2#厂房及附属工程发包给江苏久历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4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4月30日。合同价3623万元,出±0付合同价的10%,主体封顶付合同价的30%,竣工验收付合同的30%,余款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后付清。承包方提出书面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报告后一周内组织验收。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在一个月审核完毕。工程保修期为土建2年,给排水安装2年,供热、供冷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发包人延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按合同价的每日万分之一赔偿,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千分之三。 合同签订后,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进场施工。后双方又签订《久历森地下室围护工程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江苏久历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将地下室维护工程发包给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9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0月15日。合同价2045466元,为固定总价。出±0付合同价的10%,主体封顶付合同价的30%,竣工验收付合同的30%,余款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后付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日按未付价款部分的千分之一赔偿。 2018年8月16日,江苏久历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2020年5月28日,江苏新都建筑有限公司于更名为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6日,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防排烟系统工程增补协议书》一份,约定: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将防排烟系统的风管制作、机电设备安装发包给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9月30日。合同价712944元,为固定总价。科研办公楼整体工程经泰兴市相关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0%,余款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后付清。 2020年10月22日,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抗震支架系统工程增补协议书》一份,约定: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将抗震支架、管道支架等工程发包给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0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1月18日。合同价240000元,为固定总价。科研办公楼整体工程经泰兴市相关部门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0%,余款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后付清。 2020年12月24日,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电缆沟土建工程增补协议书》一份,约定: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将电缆沟土建工程发包给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2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月15日。合同价140000元,为固定总价。工程施工结束大楼消防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余款自大楼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一年后付清。 2020年9月30日,研发办公楼、1#厂房、2#厂房、门卫室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共同验收合格。2020年12月31日,泰兴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就案涉建设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确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2021年12月6日,案涉建设工程至住建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2021年1月,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形成《工程联系单》,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结算及支付方案:“1、如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不能就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审核完毕,则需要暂按久历森公司工业油雾处理、粉尘处理、土壤修复设备等环保设备研发、生产项目合同和久历森地下室围护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总金额3827.5466万元中尚未支付的余款计1148.26398万元先行向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待结算总价审核确认后再支付尾款。2、如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收到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后2个月内不能完成结算书审核的,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则视为认可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书中确认的结算价,并同意按此结算价进行支付。以上两点,请予以确认。”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在上述《工程联系单》“建设单位意见”一栏作为项目负责人签名,表示:“同意执行”。 2021年8月25日,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交了该公司制作的主体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等结算材料。后双方多次就第三方审计送交材料问题进行对接。截止本案庭审结束,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尚未就案涉工程出具审计报告。 另查,就案涉主体工程及增补工程,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已累计向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792826.2元。 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被告将其办公楼、1#、2#厂房及附属工程、增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之间依法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因案涉建设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三类工程建设项目,故被告有关双方间主合同无效,且应按照中标价3336.1万元进行结算的辩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程价款。案涉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双方签订的四份增补工程均系固定总价,工程价款无需另行结算。关于主合同,虽尚未形成最终结算报告,但依据双方《工程联系单》的约定,原告有权先行按合同暂定价主张工程价款,尾款待正式结算后再行支付。据此,原告在本案中可以主张的工程价款本金分别为:1、主合同工程的合同款3623万元;2、地下室围护增补工程的工程款2045466元;3、防排烟系统增补工程的工程款712944元;4、抗震支架系统增补工程的工程款240000元;5、电缆沟土建增补工程的工程款140000元。以上合计3936841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2792826.2元,尚需支付6575583.8元。原告在本案中诉讼请求主张6575581.8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存在未完成工程量等问题,如确实存在,可在双方正式结算时再行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657558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29元,减半收取计28914.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7500元,合计51414.5元,由被告江苏国泰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7829元予以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8914.5元,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66;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7500元,合计2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