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03民初84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同大厦八楼东。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2019年10月29日,***以浙江佳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