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部、某某等与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8民初1993号

原告:**部,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廷亮,富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女,1953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县。

原告:谭秀华,女,1958年9月8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县。

原告:谭秀仙,女,1965年6月8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县。

原告:***,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顺伟,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壮族,系***、谭秀华、谭秀仙、***侄子,住云南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新华镇东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82183300961。

负责人:高勇,任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吒,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771696499R。

法定代表人:祝熙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部、***、谭秀华、谭秀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部、***、谭秀华、谭秀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晓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陈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