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7350号
原告: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5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祝熙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