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7350号

原告: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5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祝熙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