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2697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强。
被告: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5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祝熙明,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供电局、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翔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洪旭
书 记 员  张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