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阿噜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6民初262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
被告:阿噜**,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
被告: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5栋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696499R。
法定代表人:祝熙明。
原告***与被告阿噜**、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阿噜**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巴久伟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尔阿儿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