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1174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梅,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189号15栋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696499R。
法定代表人:祝熙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军,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温江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长鑫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9.00元,减半收取计28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 练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音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