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民辖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竹林路三段55号38AC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辽宁瑞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五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朝阳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5民初185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朝阳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朝阳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多联机、空调、通风安装专业分包合同》第27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即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该院审理。本案涉及的多联机及空调安装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合同是否为建设工程合同,进而确认本案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属类应依据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多联机、空调、通风安装专业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了承包范围、合同总价、工期、计量、质量标准、工程图纸交付、工程验收、工程结算、质量保证及维修等主要内容,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辽宁瑞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案涉《多联机、空调、通风安装专业分包合同》诉请朝阳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等,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多联机、空调、通风安装专业分包合同》管辖条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无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朝阳大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