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2278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许惠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建设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2022年5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红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娟
书 记 员 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