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民初13176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恒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学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55839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恒远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并向原告催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在限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且表示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