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恒远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民初13176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恒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学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558390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恒远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并向原告催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在限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且表示不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