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29执保22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座**号,组织机构代码:066881998。
法定代表人:武继胜,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津**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光明楼构代码:103893817。
法定代表人:李兆虎,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津**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号织机构代码:038836511。
法定代表人:么晓宇,职务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冀0929民保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83.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83.5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
执行员 陈建忠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