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与天津市金大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2民初648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光明楼。
法定代表人:李兆虎,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B-175号。
法定代表人:武继胜,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天津市津南区南华建筑安装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志鹏
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
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金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