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2民初3285号
原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邯郸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8元,减半收取计2099元,由邯郸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