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06民初394号
原告:文森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荥密路与龙港路交叉口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奥克斯科技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衡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文森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奥克斯科技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文森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文森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森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