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411民初字961号
原告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太升**路**号数据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成都利群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