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502民初89号
原告:西藏东和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纳金路尼霞苑B15栋2单元4-1号。
法定代表人:胡远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仁青,西藏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列多吉,男,1990年3月6日出生,藏族,务工,住西藏山南市扎囊县。
原告西藏东和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列多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西藏东和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东和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赤列多吉已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东和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西藏东和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小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格 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