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83民初7551号
原告:浙江固特热熔胶有限公司,住所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区南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95275587F。
法定代表人:**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信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定兴县***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063385294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固特热熔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特公司)诉被告河***信彩印刷有限公司(以下****印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祥印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特公司起诉称,截止2019年5月29日,经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55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请求判令:1、被告鸿祥印刷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鸿祥印刷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对账单、原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以及被告所欠原告货款的金额。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5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鸿祥印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信彩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固特热熔胶有限公司货款8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9元,由被告河***信彩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收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市桐乡支行;账号:62×××61,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