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固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固特热熔胶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某某纸品装订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366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固特热熔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区南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95275587F。 法定代表人:**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纸品装订加工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常新门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2MA4KTA6P0D。 经营者:***,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固特热熔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特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纸品装订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3民初62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加工厂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固特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固特公司货款12837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68元、公告费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未抓获)的决定。同时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固特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3执36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易 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董镔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