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83执371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固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保定市铭泰达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固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铭泰达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62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