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固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固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铭泰达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民辖终8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保定市铭泰达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57959587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固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区南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9527558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保定市铭泰达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固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1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本案应由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其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应认定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