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五棵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艺格风景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山东五棵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4561号 原告:青岛艺格风景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号**长春花园61号楼二单元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N788X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五棵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明阳路100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2MXK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能,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青岛艺格风景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五棵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艺格风景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艺格风景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已减半),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6000元,对案件受理费950元予以退还原告;部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岛艺格风景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