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2359号之三
原告:山东五棵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明阳路100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深圳柏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112号深业进元大厦塔楼2座1705、17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五棵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柏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五棵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五棵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五棵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山东五棵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