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582号
申请人:青岛青特华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8号联通大厦4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62355-9。
法定代表人胡君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三百零八连锁店。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阳东路19号青特小镇C区13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FFNXR19。
法定代表人王锡桂,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204国道58号(山东省出口集团仓储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3648358X。
法定代表人王元喜,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龙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号楼25层2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EE0165。
法定代表人龙玉华,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千斗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59号D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5GCT8Y。
法定代表人金旸陶,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阳区盛斗禾生鲜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19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N3MUW2Y。
法定代表人尹相杰,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五棵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彭家台社区书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2MXK9T。
法定代表人谭丽,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阳区星星谷百货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金旸陶,该单位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EFNPE3C。
被执行人:刘大帅,男,1977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特华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三百零八连锁店、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青岛龙润泽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千斗禾商贸有限公司、城阳区盛斗禾生鲜超市、青岛五棵松通信有限公司、城阳区星星谷百货经营部、刘大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71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721029.5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到位标的100万元,执行费961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71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纪华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苗岐东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582号
申请人:青岛青特华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208号联通大厦4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162355-9。
法定代表人胡君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三百零八连锁店。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阳东路19号青特小镇C区13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FFNXR19。
法定代表人王锡桂,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204国道58号(山东省出口集团仓储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3648358X。
法定代表人王元喜,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龙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号楼25层2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CEE0165。
法定代表人龙玉华,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千斗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59号D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C5GCT8Y。
法定代表人金旸陶,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阳区盛斗禾生鲜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19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N3MUW2Y。
法定代表人尹相杰,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五棵松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彭家台社区书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2MXK9T。
法定代表人谭丽,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阳区星星谷百货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金旸陶,该单位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EFNPE3C。
被执行人:刘大帅,男,1977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特华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三百零八连锁店、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青岛龙润泽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千斗禾商贸有限公司、城阳区盛斗禾生鲜超市、青岛五棵松通信有限公司、城阳区星星谷百货经营部、刘大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71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721029.5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到位标的100万元,执行费961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71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纪华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苗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