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民初14388号之一
原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明禄,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遵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雄,广东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黎康联
第三人: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1。
第三人:何某1
第三人: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黎康联、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某1、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黎康联、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某1、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的起诉。
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65元,由原告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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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林雄东
审判员 陈 莹
审判员 邝中允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欧凯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