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林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昆明灿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昆明林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02民初19193号 原告:昆明灿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海伦国际春城时光花园11号柏林区地块6幢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KL5CM0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林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观街西口北侧环西路104号1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0JQ8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灿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林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昆明灿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昆明灿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灿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