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2民初3438号
原告:张佑贤,男,生于1982年2月2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始县三网通讯合作营业厅,地址:建始县烟墩大道10号。
负责人:杨娟。系电信代理合作商。
原告张佑贤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建始三网通讯合作营业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佑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佑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屈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