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01民初6462号
原告:余万程,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鹤峰县人,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606737347。
负责人:***。
原告余万程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万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万程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万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计2258元,由原告余万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