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镇山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50212N。
法定代表人:孙友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同飞(系该公司员工),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澳克美红木家具(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蚊嘴街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691422877N。
法定代表人:吴文正,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世纪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澳克美红木家具(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18)辽029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辽02民终4182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本金7874158.19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6771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发起网络查询。于2022年2月28日轮候查封澳克美红木家具(大连)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业产业区的土地使用权两处{权证号分别为:大国用(2010)第xx号、使用面积33583.1平方米,大国用(2010)第xxxx号、使用面积21416.9平方米},期限为三年。同日轮候查封澳克美红木家具(大连)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蚊嘴街108号x号办公楼(权证号:xxx、建筑面积978.18平方米)、x号办公楼(权证号:xxx、建筑面积5969.79平方米)、仓库(权证号:xxxx、建筑面积4904.15平方米)、副厂房(权证号:xx、建筑面积7799.83平方米)、主厂房(xxx、建筑面积12771.22平方米)食堂及宿舍楼(权证号:xxx、建筑面积12533.04平方米),期限为三年。于2022年7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帅
审判员 王叶辉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曲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