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260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22)湛仲字第739号裁决书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执15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166988.69元(暂计),执行费81566.99元,合计14248555.68元(暂计)。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铁桥社区林村路9号滨江花园163套不动产、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五岳管理区尚道村福嘉花园62套不动产,共计225套不动产,期限为三年。2024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不动产解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铁桥社区林村路9号滨江花园地下室共计28个车位和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铁桥社区林村路9号滨江花园两套房产及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五岳管理区尚道村福嘉花园共计13套房产的查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不动产予以解除。2024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不动产解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五岳管理区尚道村福嘉花园两套房产的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五岳管理区尚道村福嘉花园两套房产予以解封。经查,本案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海口中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多套不动产。本院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但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暂不具备以房抵债资格为由拒不提交。近三个月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107执260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终结事由结束,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