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1执6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北太路1627号敏捷科创中心1号楼1层1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城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655号9层910室。 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503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被执行人城启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60137.26元及违约金等;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荔港南湾南区一期H4-H6室内精装修及附属改造翻新工程合同》项下工程对荔港南湾南区一期H4-H6栋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款在35060137.26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城启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偿债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城启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城启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查,涉案的荔港南湾南区一期工程项目登记在开发商广州市荔港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但被执行人城启投资有限公司享有荔港南湾南区一期项目的全部权益;现荔港南湾南区一期的住宅、车位等物业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但由于该些物业未办理大确权及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原因,暂未能处置。本案执行中已对荔港南湾南区一期H4-H6栋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 鉴于被执行人城启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城启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执64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城启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债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筑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城启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