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与某某、浠水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民终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苏州路37号佳木公园198A区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14600796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浠水县洗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浠水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洗马镇圻白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4FLY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浠水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5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