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5民初35号
原告: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洗***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4FLY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