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洗***白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4FLY74。
委托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211200910102286。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执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6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就案件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57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