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至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浠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5财保137号 申请人:***至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安大道320号/1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9B5JD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洗***白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4FLY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至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申请人在该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至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其他财产的请求,因申请人未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及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万元(①账户:1765********,冻结金额50万元;②账户:×××44,冻结金额15万元)。 以上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一年,如若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至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