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浠水县洗***白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4FLY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撤销、撤回执行申请,代为执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号××栋××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7399840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5执19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水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