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浠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鑫豪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财保2号 申请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浠水县洗***白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4FLY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平贵,1980年8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鑫豪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浠水县洗**谢家坳村八组特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N4C9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豪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8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鑫豪达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马支行账号为8201********的资金480000元。 以上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一年,如若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