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02执163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北路42号院昌平科技园区2号楼3单元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8CEC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远鸿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涂山路与奎河路交口往西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923926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远鸿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19)皖0102民初9398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期间尚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洁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晓林
审判员万斌红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