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滨商初字第00760号
原告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太湖云计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楹(上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桂平路391号A座3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港澳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太湖云计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楹(上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以本案相关争议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76元,由原告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