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2351号
原告:常某某,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贵阳某某建筑幕墙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中天世纪新城四组团B5栋2单元5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汪某某,男,住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中天世纪新城四组团B5栋2单元5层2号。
被告:胡某某,男,住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中天世纪新城四组团B5栋2单元5层2号。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贵阳某某建筑幕墙有限公司、汪某某、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2020年5月11日,原告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