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申度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申度建筑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25852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
被告:贵阳申度建筑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中天世纪新城四组团B5栋2单元5层2号【水口寺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锟。
本院受理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阳申度建筑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75元,减半收取计3,537.50元,由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铁红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