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申度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鸿盛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联合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3民初7025号
原告贵州鸿盛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270号6幢1层。
法定代表人陈鸿。
被告贵州联合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58号联合广场第1-5栋(3)19层11号房。
法定代表人叶利琴。
第三人贵阳申度建筑幕墙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中天世纪新城四组团B5栋2单元5层2号[水口寺社区]。
法定代表人周锟。
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原告贵州鸿盛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诉贵州联合恒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阳申度建筑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鸿盛昌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6.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
审判员  郑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