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03财保11号
申请人: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高新区黄河路337号A栋、C栋00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6FYW83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开封市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209室住所集中地(经营场所:开封市七大街东侧金耀路南侧美的.国宾府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5XWRF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开封市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3740000元)。
申请人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99410804132023000××××)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374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开封市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开封市美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试验区支行,账号:1703********)予以冻结(限额374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9941080413202300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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